|
两万元的赔偿我该向谁要
|
|
郑先生问:我丈夫于2002年5月2日被某中学的小货车撞伤,经交通队认定,此事故因小货车司机酒后驾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去年8月,双方达成协议,由司机李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和误工费等共计21800元,且双方都已签字。目前,司机只给了我1800元,剩下的两万元一直没给。我找到学校,要求学校赔付,学校说,校方有规定,凡酒后开车出事故的,经济损失一律由司机负担,学校不赔。我找到交通队,交通队告诉我应该去法院起诉,请问,我该怎么办?我那两万元的损失该向谁要?
焦警官:首先说明一点,这个问题属于因交通事故而引发的民事赔偿问题。就交通事故而言,交通队已处理完毕,且损害赔偿调解也已完成,交通队对此事已经尽到了职责。
对校方司机不履行赔偿义务,或校方司机暂时无力支付的,赵女士应该通过什么渠道保护自己的权益呢?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负责垫付。”这就是说,履行赔偿义务的主体,一是事故责任者,二是责任者无力支付时的所在单位。
因此,赵女士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判决是由肇事司机支付两万元,还是由校方先行垫付两万元。当然,起诉时应当由肇事司机和校方作为共同被告。这样,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郝满良/提供
|
|
这4100元我该不该赔
|
|
李先生问:我在2002年10月驾驶小货车在顺平公路由西向东正常行驶,时速为45公里/小时,(此车速是交通队确定的),没有超速。这时,有一骑车人突然在我的车前猛拐,我立即刹车但也将骑车人撞倒,致使他受了重伤。现此事故已处理完毕,他治伤花了41000元,交通队判由他负全部责任,我无责任,但由我赔偿4100元。我虽然拿了4100元,但我觉得,此事故我无任何责任,是由他猛拐引起的,对这种违章人应该“撞了白撞”。请问,我这4100元该不该赔?
焦警官:李先生提出的问题,牵扯到两个方面:一是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原则,二是特殊情况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原则,这两个原则弄明白了,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第35条明确规定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就是要“以责论处”,负全部责任的应当承担100%;负主要责任的应当承担60%-90%;负同等责任的,各承担50%;负次要责任的,承担10%-40%。
在特殊情况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第44条规定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对过错责任原则的必要补充,同时也与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相一致。
就此事故来讲,李先生无任何事故责任,但事故给他人造成重伤,李先生承担10%的赔偿是对的。
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说明:一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只适用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二是非机动车、行人的故意行为及进入高速公路造成事故的损害,不适用无过错责任赔偿。即:机动车无责任的,不赔偿10%,而由骑车人、行人自行承担100%的损失。郝满良/提供
|
|
此类事故不属追尾
|
|
燕青先生问:我的一位同事近日在二环路发生了这样一起事故,当他驾车在二环路最内侧车道行驶时,一辆本田车由中间车道突然并进来,在本田车已顺直的一刹那,我同事的车追了本田车的尾。交警按追尾事故判我的同事负全责。此事已处理完毕,但我总觉得此事处理得不正确,应由突然并线的车负全责才对。但本田车已顺直,现场确实表现为追尾,民警判得对不对?请指教。
焦警官:如果按燕青先生所说,且有路面痕迹及证人证明本田车突然并线,此类事故则不属追尾。
何为追尾事故呢?简单地说,是在道路上发生的因后车驾驶员在驾驶时,注意力不集中或有其他妨碍驾驶的行为,致使未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而追撞前车尾部的事故。这种事故,过错一方是后方车辆的驾驶员,因此,要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燕青先生所述事故,应属变更车道时,未让本车道车的事故。此类事故是车辆由行驶的车道驶入相邻的车道时而发生的。在这类事故中,过错的一方是并线车的驾驶员,所以,并线车的驾驶员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此类事故,由于其表象酷似追尾,在无痕迹和证人证明的情况下,是不容易识别的,后方车的驾驶员(正确的说法是正常行驶车的驾驶员)在事故发生后,应有取证意识,让并入的驾驶员写下并线的经过,才能证明不是追尾,必要时可让相邻车道或后面车的驾驶员给自己做证。郝满良/提供
|
|
哪些车辆和人员不准进入高速公路
|
|
李先生问:我是一名车管干部,我们车队大部分是货运汽车,目前本市五环路部分开通后,许多车辆被拦在五环路以外,而五环路按高速公路管理,货运车辆是否都可进入五环?有哪些限制?以便在派车时加以注意。
焦警官:根据公安部《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规定》,下列车辆和人员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一是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牵引车及设计时速低于70公里的车辆。二是载运危险物品的、载物超长、超宽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车辆。三是领取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一年处在实习期的驾驶员驾驶的车辆。四是非机动车辆。五是行人。
作为企业单位的车管干部,在派车时,应注意上述车辆和人员不能派往途经高速公路的地点,凡需经批准后准予驶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应在派车前到当地交通支队申领通行证。 郝满良/提供
|
|
胡同内停放的机动车负事故责任吗?
|
|
李女士问:我家有一辆夏利牌小客车,因多日不用,停在我家院门口的胡同内。一日,一辆桑塔纳在胡同内与一自行车在会车时相刮,地点恰巧在我停放车辆的地点。此事故由当地交通队判小客车负主要责任,骑车人和我共同负次要责任。请问,我的夏利车没有行驶,且放置多日,此事故与我毫不相干,我为什么还要负责任?
焦警官: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这就说明,判定交通事故的前提是有无交通违章行为以及此行为与事故有无因果关系。
我们知道,胡同属于城市道路的范围,按交通法规的规定,胡同内是不能随意停放车辆的,停放车辆应在停车场或停车位内,也不能说放置多日此行为就合法化。所以李女士的夏利车属违章停放,是有违章行为的。
再看事故的因果关系,此事故虽然是桑塔纳与自行车相刮,表面上看与夏利车无任何关系,而实质上,违章停放的夏利车占用了部分道路,而桑塔纳是在躲避夏利车时,与自行车相刮的。如果没有此违章停放的车辆,这起事故就有避免的可能。所以,夏利车违章停放的行为与此事故存在因果关系。
总体上看,此事故直接责任者为桑塔纳车的驾驶员,而次要责任则是由骑车人和违章停放车辆的李女士共同承担,因此,民警的责任认定是正确的。郝满良/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