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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章程 


                                  

             组织章程管理条例

北京市第八十中学广播台、电视台管理工作条例

 

1.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以及北京市的地方广播电视管理法律、条例。

2.    学生广播台电视台成员必须服从学校教育处、校团委、电化教育教研组的统一领导。

3.    学生广播台电视台总编室是学生广播台电视台日常管理的最高决策集体,学生广播台电视台总编室由指导教师、总监(台长、副台长)组成。学生广播台电视台的日常事务服从学生 广播台电视台总编室的统一领导和管理。

4.    学生广播台电视台制作节目必须填写《节目申报、审核、播出卡》,层层签字落实,经审看合格后方可播出。

5.    学生广播台电视台各组组长、各栏目组总编要认真管理本部门日常事务,积极配合、推进电视节目的采制、编辑和播出,直接对部门总监负责。

6.    学生广播台电视台成员要明确自己的职责,按时间保质保量的完成任务,培养协作精神,能积极帮助其他成员完成好节目制作工作。

7.    学生广播台电视台在采访、录像前要将节目筹备表交给指导教师过目或简述采访、录像的内容,经指导老师同意方可进行工作。

8.    学生广播台电视台成员要恪守职业道德,礼貌待人、充分准备、认真采访,要提前联络被采访者,告之采访目的,为他们提供便利。

9.    学生广播台电视台成员必须准时参加广播台电视台例会,如确实有事要提前请假。

10.学生广播台电视台成员要以学业为重,遵纪守法,发挥自己的特长,指导教师将会同学校教学处和教育处建立成员情况跟踪制度。

11.学生广播台电视台成员如在电视节目的采制、编辑、播出的过程中遇到问题或意外情况,要及时向总编室、电教组、教育处报告,以便及时解决。

12.学生广播台电视台成员在使用摄像机、录像机、电视、电脑、CDVCD、编辑机、话筒等时要小心爱护设备,非 广播台电视台成员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使用以上设备,非正常情况损坏公共财物要赔偿。

13.学生广播台电视台成员在拍摄完毕后要及时做好标签标识工作,使用借用台内物品要及时做好登记,按时归还。

14.学生广播台电视台成员在进入办公室、大小演播厅时不能大声喧哗、随地吐痰,要爱护公共设备,及时打扫卫生,不带非 广播台电视台成员入内。

15.使用摄像、录像、编辑、播出等电教设施设备时,要听从电教组老师指挥管理,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

16.学生广播台电视台成员要严格遵守本条例所规定之各项内容。

 

 

教育处、电教组

  2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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