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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和“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的通知 

2008-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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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原北京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关于在中学评选、表彰“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班集体”的意见>、<关于在小学评选、表彰“三好学生”和“先进班集体”的意见>的通知》(京教政字[1988]第4号),十多年来,全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广泛开展了评选评选表彰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班集体”的活动,对推进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促进中小学生全面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化,在总结十三年评选工作,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现行的评选条件和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订后的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认真执行。  

一 、小学“三好学生”条件
(一)思想品德好
    具有“五爱”的思想情感。积极参加集体活动,认真完成集体交给的任务,诚实正直,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他人。
    自觉遵守学校纪律和公共秩序。爱护公物,保护环境,明辨是非,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有良好的劳动习惯。积极参加各种劳动,爱惜劳动成果,勤俭节约。
    在《小学生综合质量评价》中,思想品德成绩为优。
    在校内外有突出表现,受到表彰。

(二)学习好
    1.学习勤奋努力,积极进取,方法正确。
    2.学习兴趣广泛,有较强的求知欲,乐于探索,初步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积极参加校内外文化,科技活动。
    3.学习成绩优良(语文、数学两科学年综合评价成绩为优,其它学科学年综合评价成绩为优良)。

(三)身体好
    1.坚持锻炼身体,积极参加体育活动。
    2.了解卫生和健康知识,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
    3.具有良好的心理品质。开朗乐群、不怕困难,有一定的适应能力。
    4.体育课成绩优良。残疾学生(须持有中华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证)和因病免体的学生(须有区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能努力参加力所能及的体育锻炼。

二、初中“三好学生”条件
(一)思想品德好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关注时事政治,关心国内外大事。
    2.积极要求进步,主动为集体服务,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在活动中起模范作用。
    3.模范执行《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中小学生礼仪常规》,行为习惯良好。社会责任感和公德意识强,自觉遵纪守法。
    4.诚实守信,敬老爱幼,团结同学,帮助他人,爱护公物,保护环境。
    5.热爱劳动,有良好的劳动习惯,珍惜劳动成果,勤俭节约。
    6.具有正确的审美观点,生活情趣健康向上。
    7.在校内外有突出事迹,受到表彰。

(二)学习好
    1.学习刻苦努力,具有良好的学习习惯和科学的学习方法,在全面提高素质教育的基础上,学有所长。
    2.勤于思考,乐于主人,善于创新,注意将所学知识应用到生活和实践中,积极参加校内外科技活动,有较强的实践能力。
    3.学习成绩优良。语文、数学、外语三科学年总评成绩为优,其它学科学年总评成绩为优良。

(三)身体好
    1.坚持锻炼身体,积极参加体育活动。
    2.具有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健康的心理品质,自信自强,社会适应能力较强。
    3.体育课成绩优良。残疾学生(须持有中华残联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证)和因病免体的学生(须有区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能努力参加力所能及的体育锻炼。

三、 高中阶段“三好学生”条件
(一)思想品德好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注意理论联系实践,初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2.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初步树立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观点,积极参加国防教育和法制教育活动,遵纪守法,自觉遵守社会公德。
    3.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踊跃参加公益活动,积极参加青年党校学习,在各项活动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4.模范执行《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中小学生礼仪常规》,行为自律,具有正确的道德判断和评价能力。
    5.具有正确的审美观点,情趣乐观向上。
    6.热爱劳动,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珍惜资源和劳动成果,自觉保护环境,勤俭节约,具有艰苦奋斗精神。
    7.在校内外有突出事迹,受到表彰。

(二)学习好
    1.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具有良好的学习习惯和科学的学习方法,崇尚科学,学有所长,不断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2.勤于思考,善于应用,积极参加校内外科技活动,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3.学习成绩优良。语文、数学、外语三科学年总评成绩为优(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增列计算机),其它学科学年总评成绩为优良。

(三)身体好
    1.自觉锻炼身体,积极参加体育活动。
    2.具有良好的生活习惯、健康的心理素质和健全人格,社会适应能力强。
    3.体育课成绩优良。残疾学生(须持有中华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征)和因病免体的学生(须有区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能努力参加力所能及的体育锻炼。

四、“优秀学生干部”条件
(一)“思想品德好”和“身体好”均应达到同层次市级“三好学生"标准,学习成绩优良。

(二)热心社会工作,责任心强;有较强的组织能力、表达能力和一定的群众威信。

(三)在各项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表现突出。

五、“先进班集体”条件

  • 班委会、团支部(中队委)起核心作用,全班形成民主,团结和向上的集体。
  • 模范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班风和正确的舆论。
  • 在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具有集体示范作用。
  • 六、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
    (一)市级“三好学生”评选办法
        小学、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市级“三好学生”每学年在毕业年级中分别按当年毕业生总数的5%、4%和3%的比例评选。
        学生可以自荐,也可以由班委会提名。连续三年被评选为区县级“三好学生”的学生有资格参加市级“三好学生”的评选,年级组长在征求班主任、科任老师和德育处(政教处)意见的基础上差额提出候选人。
        在班主任的指导下,班委会组织学生对候选人投票,当场公布结果,并上报德育处(政教处)。
        德育处(政教处)负责汇总后,经校务会讨论决定,在校内公示二天。
        报区县教委(教育局)审核。
        区县教委(教育局)报市教委审核批准后,学校张榜公布。

    (二)市级“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1.市级“优秀学生干部”与市级“三好学生”评选同步进行,参加学生须是班委(团支部)或校学生会(团委)干部,在区县级“优秀学生干部”的基础上,按当年高中阶段毕业生总数1% 的比例评选。
        2.由班委会(团支部)、校学生会(团委)提出候选人,德育处(政教处)或校团委负责征求被提名学生所在班级的班主任、科任老师及有关人员的意见。
        3.担任班级学生干部的市级“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由班委或团支部组织本班学生投票表决,担任校级学生干部的市级“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由德育处(政教处)或校团委组织各班有关人员投票表决,结果当场公布。
        4.德育处(政教处)或校团委负责汇总后,经校务会讨论决定,在校内公示二天。
        5.报区县教委(教育局)审核。
        6.区县教委(教育局)报市教委审核批准后,学校张榜公布。

    (三)市级“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
        1、各校按条件,择优推荐候选班级并附事迹材料。
        2、区县教委(教育局)讨论确定本区县市级“先进班集体”。
        3、区县教委(教育局)报市教委审核批准后,学校张榜公布。

    七、奖励办法
    (一)对获得北京市“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称号的学生,由市教委颁发证书,升学时适当优先;学校在组织各项参观、考察、夏(冬)令营等活动时,优先吸收。

    (二)对获得北京市“先进班集体”称号的集体,市教委颁发奖状;学校对建设先进集体有贡献的班主任给予表彰并记入学校档案。

    八、评选工作要求
    (一)学校在平时应开展学习、宣传本《通知》的活动,使学生明确努力方向,评选工作开始前应将本《通知》印发给学生和家长。评选时各区县和学校要严格依照评选条件和评选办法组织实施,保证评选工作的公平、公开和公正。

    (二)全面掌握条件,避免片面重视学习成绩的作法。

    (三)评选中要实事求是,认真填写登记表,操行评语要具体真实,体现发展变化,成绩不得涂改。对于弄虚作假者,要严肃处理。

    (四)各区县教委(教育局)、学校要建立相应的评选表彰制度,并依据本《通知》精神,修改和完善现有办法,通过开展评选工作,表彰先进,宣传典型,发挥榜样示范作用。

    (五)本《通知》适用于全市中小学校(含民办学校)、中等职业学校。

    (六)本《通知》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原北京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关于在中学评选、表彰“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班集体”的意见〉、〈关于在小学评选、表彰“三好学生”和“先进班集体”的意见〉的通知》(京教政字[1988]第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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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字资料来源: 教育处 图片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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