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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八十中学领导班子“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2-08-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进一步规范学校领导班子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简称“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严格决策程序,防止决策失误,不断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按照朝阳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管理的实施意见》,落实朝阳区教工委的相关工作要求,参照《朝阳区教育系统两委一室领导班子“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领导班子严格落实各级关于加强对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等的相关规定;完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决策制度,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确保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使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

第三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领导班子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教代会或校务会的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用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方式替代会议集体决策。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内容

第四条 重大决策

1.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路线、方针、政策和各级党政机关重要文件、决策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2.党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重要问题;

3.学校发展规划以及各类规章制度的制定和调整;

4.学校年度总体工作计划的制定和调整;

5.学校年度决算、预算的制定和调整;

6.学校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

7.干部教师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

8.年度招生计划;

9.有关奖惩事项;

10.涉及教职员工利益的重大事项;

11.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12.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13. 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

1.学校中层干部的调整和任免;

2.后备干部培养、推荐、选拔、使用;

3. 教职工的选拔与聘用;

4. 研究决定评选、上报学校、教育系统和区、市及以上的先进个人、先进集体等事项;

5. 区党代表、人大代表以及政协委员的人选推荐。

6. 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人事重要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

1.重大的基建项目;

2.规模较大的校舍整修及修缮项目;

3.大宗物资及设备采购等;

4. 举办全校重大节日庆祝活动,组织或承办区级及以上重要活动(会议)等;

5. 研究决定学校国际教育、对外交流合作、对口支援、 组团外出考察等工作;

6. 其他应当提交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项目。

第七条 大额资金使用

1. 20万元以上人员、活动、基建、大修、设备资金的使用;

2. 未讨论通过教育工作年度预决算方案;

3. 市、区以及教委下达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4. 其他应当提交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资金运行事项。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第八条 酝酿准备

1. 广泛征求意见。“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由分管领导组织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对涉及师生及人民群众利益的事项,应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度。

2. 适当进行酝酿。“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按照工作分工,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内容涉及多个处室的,应事先由分管领导进行沟通协调,对存在较大分歧的议题,一般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3. 按照程序提议。提请学校决策会议研究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须经分管领导同意,报主要领导确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4. 做好相关准备。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处室准备规范性的上会材料,包括议案和科学论证材料。学校办公室应提前把决策会议召开的时间和议题通知到参会人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确保参会人员有时间了解相关情况,充分发表意见。

第九条 集体决策

1. 保证参会人数。审议“三重一大”事项,应当校务会的形式集体研究,参会人员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学校党总支纪委委员缺席的,原则上不得决策“三重一大” 事项。

2. 充分发表意见。在校务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时,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发表意见,并说明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理由。校长或校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汇总讨论情况并发表意见。

3. 逐项做出决策。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对“三 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特殊情况,可报告上级组织裁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口头、无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进行。

4. 坚持回避制度。会议内容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可能影响会议决策结果的,当事人要进行回避。

5. 组织列席旁听。校长或校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可根据议题内容,视情况邀请党党总支委员、工会委员以及处室的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但不参加表决。

6. 形成会议记录。审议“三重一大”事项,应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同时会议记录要明确具体讨论事项、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决策形式、决策结果和负责落实的部门及责任人。做出决定的,要形成会议纪要,并印发执行处室及相关人员组织落实。

7. 做好档案留存。“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由学校办公室整理并存档备查。

8. 严格保密纪律。与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对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未经公布或不宜扩散的事项,不得向外泄密,否则依据组织纪律追究泄密者的责任。

第十条 决策执行

1. 分工组织落实。“三重一大”事项经校务会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遇有职责和分工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2. 严格执行决策。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并不得在其他场合发表与之相悖的言论。决策执行过程中,执行者应将工作进展情况、遇到的问题等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分管领导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主要领导或领导班子报告。

3. 有关决策调整。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做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校长或校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组织集体研究,做出调整决定。

第四章 “三重一大”事项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校长、书记是落实“三 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有责任将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提交校务会统一决策,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制度,完善决策流程,规范记录文档,促进集体决策科学规范,有效运行。

第十二条党政主要负责人要经常沟通,相互提醒,做到既相互配合,又相互监督。领导班子成员相互之间对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行为,有责任予以劝阻,劝阻无效时,应及时向主要领导或上级报告。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年度述职述廉时,要把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之一。

第十三条学校党总支对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负有监督的责任,要把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作为基层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集体决策的事项由学校办公室按事项责任分工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主要领导汇报。决策事项按规定应当公开的,要按照党务公开、政务公开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局域网、公开栏等各种方式予以公示,自觉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第五章 “三重一大”事项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与会人员须对会议的决策结果承担责任。集体决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违背集体决策规则、程序、纪律要求,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主持校务会的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实现权责一致。

第十六条 凡属下列情况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应进行责任追究。

1.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的;

2. 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3. 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4. 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事后又不报告的;

5. 未向领导班子提供实情造成决策失误的;

6. 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积极措施的;

7. 未按有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的;

8. 不严格执行报批制度的;

9. 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涉密材料的;

10. 会议记录严重不规范和篡改会议记录的;

11. 其他违反本办法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十七条领导班子决策违规或失误,应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在分清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及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的基础上,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辞职、免职或降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务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以前发布的相关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来源:党办